新三板股票几年转a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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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转A,需要满足条件: 满足条件的挂牌公司在完成定向发行的基础上,申请其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终止公开转让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应当由主办券商为申请主体向上交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股票转板上市申请书》; (二)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请申请文件均应按照本所相关规定的要求编制和说明。请主办券商就以下事项进行核查,并就核查过程、内容和结果发表明确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相关规定的自查情况;

主办券商应对公司的自查情况进行认真核查,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1.公司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及上市条件;

2.公司是否符合信息披露要求;

3.股东大会的相关决议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损害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是否依法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其执业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主办券商认为应该核查的其他内容。

(二)关于本次股票转板的尽职调查情况 主办券商应结合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尽职调查以及上市委审议过程中提出的问询等情况,对本次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并发表明确的尽职调查报告或复核意见。

主办券商的尽职调查可以采取现场访谈、审阅、查询、实验以及要求提供书面证实性材料等方式。 对拟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文件及相关资料的尽职调查,除应执行中国证监会、本所有关规定外,还应当关注如下风险:

1.在拟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过程中,可能因中介机构的不适当履职而存在导致发行人不能上市的情形;

2.在拟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过程中,发行人可能因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到位、重大资产重组等事宜未充分披露风险等原因被本所作出不予核准股票公开发行的决定或被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

3.已退市公司申请重新上市时,因其股票已经在原证券交易场所退市一年及以上,可能会受到原证券交易场所的监管措施或者处罚,还可能受到中国证监会的处罚。 在对拟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文件和相关资料进行调查时,主办券商可以采用书面确认、函证、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也可以委托其他中介机构的经办人员实施,但不得单独依靠委托方式实施,且受托中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 主办券商应当制作完整的取证、调查工作过程记录,妥善保存业务底稿等相关资料,并对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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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31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14年7月6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依据证券法、公司法设立的中国境内唯一一家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企业申请其发行的未上市流通的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条件;同时,为便于监管,《办法》要求企业申请其发行的新股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还应当符合证券监管部门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等。目前尚没有任何一个公司成功申请在新三板上市的例子出来。 但是按照现在的发展来看,如果一家公司能在未来两年以内通过新三板融资1个亿的话,该公司应该已经可以具备在A股市场进行IPO的条件了。也就是说在两年左右的时间里,就可以完成从新三板到A股的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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