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质押出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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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这个问题的核心是判断股权是否真的出质还是所谓的“出表”。 所谓真的出质是指股东将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质押给公司的债权人,以该财产份额抵偿部分债务的行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作为抵押权人,有权直接处置该股权用于清偿债权人的款项。

那么,这里涉及到对《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理解——“抵押权自设立之日起生效”。很多人理解为只要办理完出质的手续,抵押权就成立了;其实这里的“设立”应该解释为“能够发生抵押权的效力”。只有办理了出质登记,抵押权才成立并生效(也有例外情况,如动产质押的交付生效说),否则只能产生请求法院裁定保全或责令返还财产的法律后果。在没有办理出质登记的情况下,即使双方已经完成了股权让与的义务,债权人也不可直接要求行使抵押权。 那所谓“出表”呢?其实也就是将不良资产剥离出去,在会计上做处理,使该资产不再反映在公司的资产负债表的资产项下,从而完成表面上的财务平账。这样做其实并不能改变资产的实质状况,不能真正达到“表外融资”的目的。但是,既然已经在财务报表上做了调整,必然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在债权到期且无法清偿时,债权人可基于公司对出表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而直接请求实现担保物权。

回到这个问题上来看,首先,企业将所持的自身股权出质或者“出表”必须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与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否则可能面临被撤销的风险。其次,如果企业确实存在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是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那么其持有的股权可能就会被作为破产财产进行处分,债权人可依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受偿。当然,如果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发现该企业股东在设立企业时提供了虚假出资,则应追加该股东作为被执行人,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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