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基金可以不托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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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明确基金托管人资格问题。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69条规定:“经批准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场情况调查和测算;可以接受基金受托人的委托,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财务顾问,提供资产管理、账户管理、清算和交割等服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了具有托管资格的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除上述机构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基金托管人。虽然目前市场上出现了很多类似“XX财富管家”“XX私募云”的第三方平台,但从法律规范的角度而言,此类机构并不具备基金托管人资格。

其次,从法律关系上来讲,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成立的是契约型法律关系。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24条之规定: “基金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其中第(四)项为“基金财产的托管方”,可见,基金托管人是作为基金合同的组成部分而存在的。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即使基金托管人未取得相应资格,甚至不存在基金托管行为,也不必然导致基金合同无效。《证券投资基金法》并未明确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在无约定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于因基金投资发生的损失不负有理赔责任。

但是,如果发生基金托管人未经委托人(通常为基金投资者)同意擅自变更指定用途、挪用基金财产等情况时,基金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赔偿。此时,基金托管人已违反其按照基金合同所应承担的义务,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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