迦南科技何时复牌?

山艾亚山艾亚最佳答案最佳答案

1,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31 日因涉及重大诉讼事项收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对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2017】第 49 号),监管函指出, 2016 年 5 月 26 日,你公司披露《关于立案调查结果及整改措施的提示性公告》称,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17 年 6 月 15 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称,因涉嫌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证监会对公司拟处罚共计 60 万人民币,同时告知有权提起行政申诉或行政复议。至今,相关案件尚在进程中。 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要求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容易损件强制标准》及相关文件规定,产品在出厂之日起 12个月以内的免费保修期内的质量保证承诺为缺陷责任期,自出厂之日起超过 12个月但不足 36个月的,在产品原价的基础上递增 5%作为逾期保险费。自出厂之日起超过 36个月的,在产品原价的基础上递增10%作为逾期保险费。以现金方式支付投保人的违约金。据此计算,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损失金额合计为 837,927.49 元。 请律师指导如何追讨损失!谢谢!

回答:一,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1,被代持股份是否属于公司法解释四第十七条所规定的股东权益; 2,原告主张的返还代持股份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二,本案中,由于代持关系建立在李阳和李海山个人之间,并无证据证明李阳将委托事项通知了公司以及其他股东,因此对于韩峰而言,其有理由相信李阳系代表自己处理与嘉南科技之间的委托事务,且李阳已经实际处分了被代持的股权,并将所得款项交付给李海山,故李阳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职务代理行为,相应法律后果应当由嘉南科技公司承担 三,至于原告诉请主张的利息损失和公证费,本院认为,由于被告占用原告资金,原告有权要求其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至于公证费的支出是由于被告未履行法定或者约定义务,导致原告采取合理措施而产生的费用,属于违约产生的其他直接损失,理应由被告负担 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我来回答
请发表正能量的言论,文明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