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的抵押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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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的抵押物吗? 贷款抵押物即贷款人要求借款方提供的担保物。

1、贷款抵押物必须具备的条件:

1)具有可偿还性。是指提供的抵押物必须是可以用来偿还贷款的,不具备这一条件的抵押物法律是不会认可的;

2)具有法律效力。指抵押物的设定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物登记,从登记之日起始发生法律效力;

3)不得属于非法标的。指抵押物的所有权或份额归属应当合法,属于国家的标的不得抵押,某些单位或个人的标的若禁止抵押的也不能抵押;

4)具有可流通性。指抵押物能够用于更换的新贷或变现。若设定抵押的标的不能流通即无法更换新的贷款或不予变卖,则该项抵押属无效抵押;

5)银行认可的其他抵押条件。

2、对于贷款人来说:

1)贷款抵押物实际上是一种担保方式,银行在放贷时,把可能的损失低于实际资本金,作为一种风险分担;

2)实际中抵押物多数为借款方用于担保银行放贷的资金,即抵押人把物权(房、物)抵押给银行,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当不能按足额还本付息时,银行有权处分该抵押物,以抵押物的变现价值优先受偿;

3)实践中的非典型担保物权如保证、定金和质押等虽然实际中也有,但较少采用。所以抵押物权是其中最典型的担保物权。

3、对于借款方即抵押人来说:

1)设立抵押物是由于抵押人向银行借钱,所以为了借到钱就必须要用符合条件的物件为银行担保,这是抵押人的义务;

2)银行是否相信抵押人的信用?——相信。因为抵押的人一般都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经济实体,而且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的,所以没有必要担心;

3)物权变动,即,当抵押人不能如期还款时,银行将通过诉讼程序变卖抵押物,在买受人(例如:拍卖行)购买该抵押物时,银行享有优先于其他人(例如:优先于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受偿权利,拍卖价款若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时,银行有权继续追偿其余债务;

4)若诉讼程序中没有其他担保物权(例如:其他债权人的抵押权)或质押权时,则抵押物经过人民法院变卖后,变卖价款超过银行的贷款本息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部分,归属于抵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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