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餐车管理部门在哪?
不知道楼主是咨询关于哪方面的内容,因此分几方面说明 1.餐车的概念及分类 根据GB/T35796-2017《餐饮服务经营管理办法》,餐厅(以下简称“餐厅”)指以提供餐饮服务为主营业务,拥有固定经营场所,可供就餐者进入的餐饮场所。 而餐车则是指用于售卖制作简单、加工方便、快速出餐的菜肴和主食,并可提供简单服务的移动餐饮载体。根据上述定义,一般我们日常生活中见到的流动快餐车、奶茶外卖车等都属于餐车范畴。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目前国家尚未明确对餐车行业实行牌照制度,但并不意味着餐饮监管部门就对餐车放任自流。相反,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对包括餐车在内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均提出了要求。
比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协助落实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又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指出,经营者采购食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相关凭证,核对所进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保质期等内容是否与发货清单一致,并做好记录。
2.监管职责 上海作为一线城市,对于餐饮行业的监管一直比较严格。据小编了解,现有关于餐车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涉及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方面,具体监督部门包括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以及商务部门等。
以城管为例,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从事生产、销售活动有户外广告设施、建筑围挡广告等设置项目的,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对未经许可进行设置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拆除;逾期不清理或者不拆除的,可以强制清理或者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另外,根据《上海市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目录》,已经获得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通报的不合格样品及其对应的食品类别、标称的生产单位等信息将及时对外公布,其中包括一些常见的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如发芽土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