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多元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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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 这个问题似乎有点久远了,不过没关系,可以拿出来翻翻旧账。 先说一下股权多元化企业的定义吧——根据《公司法》第46条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108条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也就是说,只有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才可能具有“股权的多元化”的特征;而股东人数较多(大于50人)的大型企业不可能具有这样的特征。这是从微观的角度对一家企业是否属于“多元股权结构”进行判断的标准。

再来说一下为什么需要建立多元化的股权结构的问题——从公司的角度看,一个股东往往很难与一个公司完全同心同德,尤其是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不同区域的股东之间,因为目标、利益的不同,很可能导致出现内部人控制的问题。如果公司仅仅由一个股东所拥有,则很容易存在这样的问题。但如果公司由多个股东所掌控,那么即使其中一个股东想损害其他股东的权益,他也会考虑到这样做会带来其他股东反对的风险从而有所收敛。

从这个意义上说,引入外部股东,形成多元化的股权结构,有助于提升公司的治理水平。 最后,说一下我国目前对于“股权的多元化”的限制——目前,我国的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并没有作出关于“股权的多元化”的要求,理论上讲,任何两个人就能成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当然,这里的“任何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 但是,法律也对有限责任公司设定了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当时是3万元),并且不允许自然人投资设立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所以,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具有一定的人合性(两个以上股东、一人一票的决策方式等),更适合于人少、关系简单的小型创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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