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企业年金如何上税?
目前,我国的税收制度对年金征税的规定主要集中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个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4〕20号)等相关规定,企业年金在税前扣除的范围为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交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个人取得的年金待遇,应在取得收入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具体而言,企业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养老保险费等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项目包括: (一)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和办法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金和补充医疗保险金;
(二)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的职业病防治基金和生育保险费等三项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两项费用的扣除,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确定前,应单独进行核算,并且仅限于企业职工集体福利项目支出,不得抵扣其他费用或冲减当年利润。 对于个人取得的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目前主要实行以下两种方法:
一是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一次性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住房贷款利息等专项扣除工作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征管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纳税人年度综合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对于单位发放的个人年金,应先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收入”,并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是按月分摊,计提时直接冲减“管理费用”,缴纳时计入“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 【举例】 假设A公司员工小王35岁,每月工资5500元,单位为其缴存的补充养老金计划每月2000元,则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过程如下: 王小年的每月工资5500元应首先减除3500元的免征税额,然后计算缴纳1000元的个人所的得税。其中,1000元的个人所得,可分为500元与500元两部分,因为不超过36000元的部分,税率是3%,所以应纳税额={[500+500]×3%}=300(元),其余2000元的补充养老金则在实际领取时再进行个税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