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产企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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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内有生产药物成分的企业大约2000家左右,这些企业的经营范围大部分包括了“中药材、中药饮片、化学原料药、化学药制剂”,部分企业经营范围还包括了“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 其中,经营中药材及中药饮片的药厂数量最多,将近1500家;其次为经营化学原料药的药厂,约500家左右;而经营化学药制剂和抗生素的药厂相对较少,不到300家和200家。

从地区分布来看,这2000多家药品生产企业主要集中在我国的华东地区和华北地区,两地的企业数量合计占所有企业的70%以上。 具体各省(区)的经营药品类企业数量如下图所示: 注:本图表的数据来源为各地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生产经营统计公报》,由于各局发表的年度统计报告时间不一致,所以个别年份的数据可能存在差异,但整体上的地区分布情况是不会发生变化的。

目前国家对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实行备案制,也就是说所有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都不再是制药企业了,而是拥有药品生产或者进口权的企业或者个人。在实行备案制的背景下,从事药品生产的企业或个体实际上已经比较少见了。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有一些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总部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并且办理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具备相应的仓储条件,同时具有依法取得资格的检查员开展的医疗器械质量体系检查和产品抽查,并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就可以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和第三类医疗器械的销售业务。这一类主体也可以理解为具有药品生产条件的企业,其产生的收入也应计入药品制造行业的收入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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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可以出售的中药材仅限于中药材产 地农民自产的中药材,其他药品一律禁止在集市贸易市场出售。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出售的中药材,必须附有 包装,标明品名、产地、日期,并有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的药检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药检机 构检验合格的签章,包装不符合规定,品名、产地弄虚作假的中药材,一律禁止出售。

自产中药材出售者凭购销合同在中药材市场销售给其它经营单位的,应当将购销合同报县级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备案;没有购销合同的,自产中药材出售者应当就其出售的中药材向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地、 日期等事项,并经当地药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在本市场销售。当地药品检验机构应当自接到检验申 请之日起7日内安排检验,并自接受委托之日起15日内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其检验时限内出具检 验报告;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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