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会不会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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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仲裁不直接处罚用人单位,只有人民法院才有这个权利。 《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仲裁可以裁定用人单位为被申请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或责令用人单位向社保机构投诉处理。 但是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事项的,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可以责令赔偿损失。

一般情况下,是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逾期不缴,可以加收滞纳金,但是不能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当然,如果用人单位未缴纳失业保险费造成了失业人员失业金损失,劳动仲裁委员会可以依据相关证据裁定用人单位支付失业保险金损失的赔偿责任。

3、劳动仲裁不会裁决用人单位返还劳动者的押金。 关于用人单位收取劳动者押金的行为,劳动部早有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员工的保证金(含押金)。

另外,劳动部颁发的《劳动合同暂行规定》也指出:任何用人单位不得将合同保证金作为发放工资的附加条件,或者以此为由扣押职工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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