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哪些企业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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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环保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来看,主要是环境污染的两大类;一是大气、水、土壤污染,二是放射性物质。《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规定了四项具体征税项目,分别是:

(一)排放应税污染物,或者从事矿山开采、矿产加工、矿产资源开发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进口应税污染物,以及从事海关监管区域以外的生产经营活动,且进口应税污染物的;

(三)出口应税污染物,或者以低质高价方式出口应税污染物的;

(四)在境外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并对境外造成污染的。 一般企业只要注意避免上述四大项就可以。

但是,新颁布的《环境保护税法》增加了多项“有形损失”的征税内容,对企业的影响较大。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可以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非法倾倒废弃物,或者将有毒有害物质提供给农业用途,致使土地基本功能丧失部分或者全部,或者造成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直接损失三十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面积六百平方米以上的;”…… 《环境保护税法》还新增了两类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的行为:第一类是排放应税污染物的设施停止运行,该纳税义务仍然持续存在的;第二类是通过暗管、渗井、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应税污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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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有三类:第一类,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第二类,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其他生产经营者,第三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外国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应税污染物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那么,你知道你的企业是否达到了环境保护税征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下列企业应缴纳环境保护税。

应税企业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

应税企业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

应税企业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

应税企业4: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

应税企业5: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超过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应税企业6: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没有对污染物进行处理,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直接排放应税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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