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哪些企业填?
从环保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来看,主要是环境污染的两大类;一是大气、水、土壤污染,二是放射性物质。《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规定了四项具体征税项目,分别是:
(一)排放应税污染物,或者从事矿山开采、矿产加工、矿产资源开发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进口应税污染物,以及从事海关监管区域以外的生产经营活动,且进口应税污染物的;
(三)出口应税污染物,或者以低质高价方式出口应税污染物的;
(四)在境外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并对境外造成污染的。 一般企业只要注意避免上述四大项就可以。
但是,新颁布的《环境保护税法》增加了多项“有形损失”的征税内容,对企业的影响较大。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可以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非法倾倒废弃物,或者将有毒有害物质提供给农业用途,致使土地基本功能丧失部分或者全部,或者造成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直接损失三十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面积六百平方米以上的;”…… 《环境保护税法》还新增了两类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的行为:第一类是排放应税污染物的设施停止运行,该纳税义务仍然持续存在的;第二类是通过暗管、渗井、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应税污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