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不遗漏任何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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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业企业的认定问题,根据建市[2014]92号文件《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五条之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进行施工前,应依据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对施工现场各项安全防护设施进行认真检查和验收;对查出的隐患应及时进行处理和整改” 可知,建筑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包括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建筑企业的安全生产范围包括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防护措施。 故,本条款中“建筑施工企业”的范围应该包括所有从事建筑物、构筑物等土木工程建筑施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即所有的建筑施工单位均应纳入建设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体系之内。

2、关于安全许可证件的有效期问题,根据建设部制定的建设行业规范《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延期换证制度,延期换证时间不超过6个月。申请延长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0日内向原颁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可知,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条件下才能继续生产,超出有效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企业将失去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法律效力。

3、关于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问题,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暂行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义务是:(一)对所承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责;(二)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三)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督促落实;(四)组织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实施;(五)按照规定提供安全防护用品,并做好管理、维护工作。对于分包单位而言,其安全生产的职责不仅包括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还包括按规定提供安全防护用品,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等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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