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并未出现“政府性基金”的提法,而是以“非税收入”一词进行替代。所谓“政府性基金”是相对于税收(法律)收入而言的。 根据这一概念的内涵,可以判断:政府性基金属于非税收入的范畴; 政府性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要纳入法制化轨道; 政府性基金作为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坚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 政府性基金的设立必须严格限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
目前,全国各级财政共设置235项政府性基金项目,其中142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93项为专项收入。这些项目的征收依据主要有中央和地方的行政法规和政策,少数项目还涉及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绝大多数政府性基金项目来说,其设立的合法性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但从近年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来看,仍有部分政府的非税收入管理存在着明显缺陷和问题。需要从制度上加强政府性基金的监督管理。
首先,要加强立法工作,健全法规体系。虽然目前各地都有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来规范政府性基金的收入、支出与使用的权力,但还存在不少问题:一些已经颁布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滞后再也没有更新,已不适应现实的需要;不少地方的法规和规章之间存在内容交叉重复的现象,影响了执法的统一性和有效性;许多应当公开发布的信息没有公开,公民的知情权无法得到保障等。必须完善相关政策,尽快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管理的法规体系。
其次,要改进预算编制,细化预算编制过程。目前大部分地方政府性基金都没有单独的预算,都放在部门预算里,通过主管部门申报项目和资金需求,这种做法不利于政府性基金的监管。因此需要对现有的部门预算进行改革,把那些具有普遍规范性的支出列编为行政经费,其他各项专款专用的支出列编为专项经费,并在年度预算中予以明确反映。对属于调节经济的有效手段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应将其收支情况单独列示,以便于监督管理和科学决策。
最后,要提高透明度,推进信息公开。政府性基金是否规范合理,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信息公开的程度。公众通过各种形式的媒介了解、参与和监督政府性基金的收支活动是确保政府性基金规范运行的有力措施。因此必须推行政府财务报告公开,增加政府性基金预算草案的细节披露,逐步推行政府性基金融资和使用情况的公示制度,广泛吸纳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