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诉讼期间能展期吗?
在贷款合同纠纷中,贷款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逾期还款后,法院立案前发现借款人已死亡,是否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是近年来实践中面临的复杂问题之一。 一般情形下,因借款人去世,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作为借款合同相对方的借款人己方当事人不存在,故债权人有权主张的债权无法得到清偿。但考虑到财产保全和执行程序中对于债务人的认定一般以债务发生时的法律关系为准,债务人离世后,其继承人继承遗产并承担被继承人所欠债务的规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基于上述原则及法律规定,判令继承人继续履行还款义务或要求继承人偿还欠款。
然而,如果借款人在世时,双方已经通过订立书面合同或以行为明确约定了借款期限、逾期利息等事宜,在借款人逾期还款的情况下,贷款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逾期利息的,则属于合同之诉,亦应予以支持; 如果借款人逾期还款,贷款人通过提起诉讼方式主张权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之规定,只要原告提供了能够确定被告身份的详细住所信息,即使被告已死亡,亦有明确的被告,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就应当依法受理。 由此,法院立案后发现借款人已死亡的,无需裁定驳回起诉,而应当变更被告为借款人继承人。
但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借贷双方的交往过程中存在债务人身份混同的现象,即出借人对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并不知情,而仅知其法定代表人的情况;或是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公司经营的情形,此时,法院对债权人起诉要求创始人(原法定代表人)及其所创办的公司共同偿付借款本息的,原则上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