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半数是人数还是股份?
应当区分公司是采取人合公司形式还是资合公司形式。如果公司章程约定,公司是属于人合公司,那么股东会作出决议时,就是以股东的个数过半数为准,如果公司章程约定,公司是属于资合公司,那么股东会作出决议时,就是以出资的股份的个数过半数为准,《公司法》第43条第2款虽然原则上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时以出资股份数为依据,但同时赋予了公司章程在两种形式中进行选择的权利,这也符合了不同类型的公司的不同需求。为了防止大股东的滥用权力,保护小股东的利益,《公司法》在第43条还进行限制性规定,如果公司章程未对股东会的表决方式由特殊规定的,那么以出资数为依据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