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支付融资利息吗?
谢邀! 这个问题涉及公司法、会计和税法等多个法律知识,很难用一个或两个法律条款来简单回答。因此只作简单的法律分析与建议,供参考。
一、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有限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和 第四十六条规定, 董事对公司资本的增加或者减少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也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五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71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二节 特殊情形下的股权转让 第82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向债权人通知,进行债权申报。 (四)违反本法规定的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依法责令缴纳或者返还,仍不能缴纳的。 股东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障自己的债权安全。
二、律师分析 1. 首先,从法律意义上说,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都是生产经营成本。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利息支出,除非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均应计入当期损益,作为费用处理,允许在税前扣除。也就是说,企业支付的借款利息支出,应该记入“财务费用”科目,并在所得税前扣除,不允许税前扣除。至于对方因逾期还款而产生的违约金,则应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更不能在税前扣除。
2. 从另一个角度来讲,企业虽然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但毕竟是股东投资的实体。对于超过注册资本金的银行透支款以及相应的存款利息,当然属于投资者个人负债,从理论上讲,理应属于投资者个人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律师建议 鉴于目前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方法尚不一致,且存在较大争议,笔者建议:
1. 对于已经发生的借款利息,如果金额较小,且处于盈利状态的企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税前扣除;但如果属于亏损企业,则不得税前扣减。为稳妥起见,企业最好不要一次性大量计提多年利息,而应该按实际利息发生额逐年核算,到汇算清缴期再统一判断和处理。对于已经支付的利息,无论是否取得发票,均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对于尚未支付的借款利息,企业也应按规定确认为资产(应收利息),并分期计提收入,及时确认相关的纳税义务。
2. 对于可能存在的逾期还款违约金等,原则上不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但可以根据“民事调整原则”,要求对方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