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福昌电子法人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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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之前,这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叫李锦波;2015年之后,变更成了一位叫做梁海标的人。 这位“新”的法人其实早在2013年就出现在了这家公司里面——2013年1月8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了一份文件,内容显示: 深圳市福昌电子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7日进行了股东变更,新增一位股东李锦波…… 而在之前的2012年4月,也就是在李锦波进入该公司不到两年时间里,他还曾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对外签过一个合同。 但是,到了2015年的时候,情况又发生了变化——

一:2015年3月9日,该公司再次进行工商变更,李锦波完全退出了。

二:同时,新进来的梁海标却成为了这家公司的“最大股东”。 根据天眼查上的信息,目前由梁海标百分百持股的一家公司,和由梁海标、李锦波共同持股的一家公司,分别持有深福昌电子60%、40%的股份。

三:更加匪夷所思的是,根据裁判文书网公示的信息显示,2015年10月份,李锦波竟然还作为原告,把他的前老板梁海标给告了!

据民事起诉状透露,李锦波是拿着一份落款时间为2015年5月19日的《欠款确认书》,将梁海标以及另外一位股东周永明一起给告了的(案号为(2015)深宝法沙民初字第1041号)。

该份《欠款确认书》内容大概是说,截止2015年5月19日,梁海标及周永明尚欠李锦波款项合计76.02万元等等。

但是,更厉害的是,该案立案日期虽然为2015年10月份,但作出判决的时间却是2015年6月24日! 李锦波本来是想通过法院来要回自己的“欠款”的,但是让他没有想到的是,自己居然反过来成了被告! 而更让人哭笑不得的是,李锦波在起诉时所提交的证据材料显示,他主张的上述欠款事实实际上并不存在!

因为,李锦波提供的全部是其单方面制作的表格,并且这些表格里面记载的所有金额,都是李锦波单方计算的,而并没有任何梁海标或者周永明的签字认可。

综上,本案可以说是一桩典型的“罗生门”式闹剧,而且从已经查明的事实来看,至少可以肯定一点:李锦波一开始确实是受雇于梁海标的,不然也不会在刚到这家公司不久之后,就任其法定代表人一职。 但是,让人疑惑的是,在2015年之间,李锦波为什么又会跟自己的老板对簿公堂呢? 是李锦波在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经手了公司的巨额资金,然后私自动用了还是其他原因,我们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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