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和重组贷款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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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概念上来讲,二者没有重合之处。 重整是指债务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银行)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法院宣告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以后,由债务人、债权人、股东、董事会等主体通过签订协议或者法院作出裁定,让渡部分或全部股权给债权人,从而使债务人继续经营,维持企业存续状态并清偿到期债务的司法程序。

而重组则是指企业(包括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种种客观原因导致资金不足,难以偿还到期债务,通过双方协商或其他方式,将企业资产或权利转让给他人,以获得资金用于经营的行为。

从操作路径上来看,二者的区别在于重整是由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而重组可以是债权人以诉讼的方式要求债务人清偿,也可以由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后达成重组协议。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破产法中,所谓“企业破产”指的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

根据这些界定,当企业出现资不抵债时,无论是需要启动重整程序还是直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法律均赋予债权人向法院提出要求的权利。因此理论上讲只要企业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状况,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不论是否达到重整条件,都可以提起重整程序。只不过经过重整程序,如果仍不具备破产条件的,该程序终止;具备破产条件的,转为破产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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