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向文峰股份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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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30日,ST文峰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事项 2016年至2019年间,江苏文峰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峰汽车”)作为甲方与乙方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全部债务提供最高余额不超过4.5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其中第一条定义条款中第1.23项明确标注“本合同所对应的借款合同为乙方向借款人连续发放的多笔贷款业务组成,每笔贷款的金额、利率、期限以借款借据为准;……担保的范围包括该合同所对应借款合同项下的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同时,上述协议第十条亦约定,“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但截至2017年年报披露时,公司未披露为文峰汽车对江苏银行的上述融资提供的担保事项。 二、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事项 2017年下半年开始,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农商行”)陆续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公司偿还借款本息合计约11亿元。2018年9月份,法院裁定冻结、划拨公司银行存款11.28亿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随后,公司陆续被法院裁定冻结、划拨共计10.89亿余元。但公司分别至2018年年度报告及2019年半年度报告中仍仅披露涉及诉讼金额约为7.2亿元,两者相差近4亿元。直至2020年3月份才进行补审,将上述诉讼披露事宜补充入2019年年度报告中。 三、虚增利润情况 2016年至2018年间,公司通过虚构销售回款、少记录成本两种方式虚增利润,进而使财务报表相关数据出现虚假记载。经审计,2016年全年虚增利润2.89亿元,2017年虚增利润2.88亿元,2018年上半年虚增利润1.49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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