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回购原因?
1、从理论上看,公司进行股份回购的主要原因如下所述: 首先,股份公司进行股份回购主要是出于对股东的回报考虑。如果公司的股价被低估了,或者投资者对公司未来成长前景看好而以低于其内在价值的价格购买了该公司的股票,这些股东便会持有获利的头寸。此时,由于股价被低估,股东会希望继续持股来分享因股价上涨带来的收益;另一方面,因为投资者对公司的前景有足够信心,他们愿意持有该公司股票等价于未来增长潜力的期权。在这种情况下,公司通过回购自身股票将使现有股东持有的股票份额增加,每股收益和股利水平下降,但相应的股票价格会上升。所以从理论上讲,在股票被低估的情况下,公司回购自己发行的股票是明智的,它既满足了投资者的需求又维护了股东的利益。 如果公司认为自己的股票被高估了,那么回购就是一件很傻的事情了--你花30块买的股票我花40块钱买回来干吗?不过这里要强调一点的是,当一家公司发行在外股票总数不变的前提下,回购行为会造成股票流通量的减少,从而提高股价。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公司为了自身的利益可能主动进行股份回购。
2、实务中的理由 (1)降低财务杠杆 公司一般采用债务筹资方式取得资金,债务与权益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筹资方式。在公司财务结构决策中,负债比率是一个重要的指标。一般来说,债权人所要求的回报较低并且没有选举权和表决权,这使得负债成为一种低成本的资金来源,因而当企业财务结构适当时,负债比率越高会使企业的资本成本越低,利润总额越大。然而这种低成本的负债是有条件的,即企业的资产收益率必须大于债权人要求的利率。一旦企业的盈利状况恶化时,即使企业能够按时还本付息,债务利率相对于亏损率仍会增大。这时,尽管企业可以依靠负债筹集资金维持运营,但如果不能提高经营业绩,只会造成企业利润的不断减少。为此,企业在融资决策时要考虑资产的收益率是否足以抵消负债的风险。而当企业面临破产清算的风险时,除优先债券持有人具有有限清偿权利外,其他普通债权人的债权全部成为废纸。为规避这种风险,普通债权人一般会要求发放债券时由担保机构提供抵押或第三方保证。这样不仅会增加公司的筹资费用,而且也会加大公司的财务费用。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67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章程规定的比例计提的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以及第91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法定程序将公积金转化为股本”的规定可知,我国的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实施股份回购并将所购入的股份向全体股东按其持股比例分配的方式降低财务杠杆,改善财务结构,化解面临的破产危机。比如1998年1月30日,深发展公布1997年度业绩报告,净亏损达5.98亿元。同年8月份,深发展进行了首次回购,此后两年半的时间内共实施了八次大规模的回购计划,累计耗资近24亿元人民币。截至2000年末,该行资本充足率达到11%左右,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一倍多。
(2)改善公司的基本面条件并提升股价 从长期来看,一家公司的成长性决定了其股价的高低,同时一个合理的财务政策也是决定投资价值的重要因素之一。当公司在市场中的知名度不高、产品在市场上竞争力不强,或者是公司刚刚上市,尚未形成稳定赢利模式的时候,往往会出现股价与其内在价值不相吻合的状况,这样的公司在短期内是很难吸引足够的投资人购买的。这时候,公司就可以通过回购的方式来逐步提高自己的市场份额和市场占有率,进而扩大公司的规模,改变公司目前的产品质量和服务状况,最终达到优化公司基本面的目的。
一些非金融类公司也可以通过回购股份来改善自身的财务状况。因为对于非金融类公司而言,其资金来源除了通过银行借款获取以外还可以通过发行股票来解决。但是目前我国对非金融类公司发行动用证券有着较为严格的管理规定。一方面,证监会规定只有在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可以动用股权再融资办法:①公开发行新股遇到严重困难;②公司最近两个会计年度持续亏损;③公司发生严重亏损处于停业状态;④公司发生重大违法行为而被吊销执照。可见一般情况下非金融行业的公司是不允许直接动用股权再融资方式的。另一方面,虽然自1999年以来证监会一直鼓励上市公司利用配股等方式进行股权再融资活动以提高直接融资的比例,但对那些存在财务状况不佳、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上市公司却迟迟未放松对其股票配售的限制。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对于那些不打算再融资的公司来说,要想通过配股实现扩张的目的几乎是不可能的。对此,很多上市公司就会选择回购的办法来实现自己的扩张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