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告发操纵股票?
“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一直属于证监会重点打击的对象,对于此类违法案件,中国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即“谁举报,谁负责”的奖励政策。根据《证券法》第76条规定: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公布有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司法机关的情况,并公示举报人获得的奖励。
目前,国内对举报人的身份予以保密,同时奖励的标准按照涉案数额的大小来计算。 比如,2009年11月,北京一家信息咨询公司的负责人将一个涉嫌操纵中富电子(原ST中科,000836)股价的交易团伙提供给监管人员,致使该公司被立案调查,最终受到相应处罚。 根据《证券法》和相关规定,北京证监会对上述行为进行了立案稽查。经查,2006年5月底至6月初,李××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通谋实施虚假交易、转让股份,从而误导或使他人作出错误决策买入中富电子股票,并从中获利。 李××等人通过委托理财的方式获得巨额收益合计人民币426万余元,其中,举报人获利108万余元。
最后,北京证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了警告的处罚;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3万元的罚款。 对于这一案件,当时有媒体评价称,这是国内首次对参与“老鼠仓”行为的个人处以罚款。 除了“老鼠仓”之外,对于操纵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我国也采取“谁举报,谁负责”的奖励政策,根据《证券法》第77条规定: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造成他人财物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足以使投资人基于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做出亏损投资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