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仲裁可以撤销吗?
1、上海仲裁裁决书在特定情形下可以被撤销,但该情形被限制在一个很小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现行有效)第九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决制度”。即除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裁决存在《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的,否则法院不予支持;而所谓“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以及“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认为符合撤销仲裁裁决条件的,裁定撤销裁决,案件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等规定,亦明确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是给予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
2、实践中,当事人在起诉之前可以先尝试调解,如调解不成再行起诉;同时,还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直接向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仅对仲裁裁决的部分事项不服,则不能就该部分不服的事项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是应当依法申请撤销仲裁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