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办事处可以立案吗?
不可以,要回原籍法院以原告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满1年)为管辖依据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可以作为住所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规定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提交的原、被告的身份证明材料(含居民身份证、护照等)复印件应当附原件供法庭审查;未能提供原件的,应当如实说明无法提供原件的原因并书面确认复印件的真实性,由法庭进行审查判断。
《民诉法解释》 第二百一十四条 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
根据法律规定,刑事案件的立案调查,需要犯罪地和被告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进行,如果去外地公安部门报案,不立案的应当给一份案件回执,上面标明“不予受理”或“不予立案”等字眼,带着案件回执,再去当地公安部门报案,案件就能够受理立案了,刑事案件原则上不可以在居住地立案。
《刑事诉讼法》
第四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