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是负数吗?
看到一些高赞答案说的不错,从税法角度来讲的确是有一定的道理的。但我觉得可能答得不够好,所以想补充一点: 首先我们要明确基金会的收入来源和支出方向。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现已被修订)第七条规定,基金会的收入包括:
(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
(二)政府资助以及有关部门的奖励;
(三)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的收入。 第二十一条规定,基金会财产的主要用途包括:
(一)开展公益慈善活动;
(二)开展志愿服务;
(三)弥补经常性资金缺口;
(四)接受其他捐赠并按规定用于公益性目的。 所以可以看到,法规上是没有要求基金会一定要把收入全部用在公益性上的。在满足条例规定的“合法、安全、有效”的前提下,基金会可以根据自己的业务特点来合理设计收入的使用方案,这也就意味着基金会是可以将部分收入用来补贴运营成本的,这部分成本可以理解为“经常性费用”。
我大概计算了一下,假设一个基金会每年的收入有100万元,用于慈善活动的经费支出95万,剩下的5万可以用来发放工作人员工资,扣除20%的企业所得税后,剩下的3万元就可以作为盈利结余了。当然这仅仅是假设而已。 不过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基金会应当每年计提一定比例的公益性支出,用于保证日常公益活动开展。所以虽然可以将一部分收入用作非公益性开支,但这个比例是不能超过当年收入总额的百分之十。也就是说,如果某个基金会的收入为100万元,那么它可以用在非公益性方面的资金不能超过10万元,用在这上面的费用不能超出这条规定的范围。
以上只是从税收角度来分析,其实影响基金会预算编制的因素还有很多,比如基金会的业务特点、人力成本、财务费用等。这里我只是从税收角度来分析,抛砖引玉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