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险哪年实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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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本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间的复函》,1994年开始试点,但是具体实施时间是在1995年12月3日。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暂行规定》(国发[1998]28号)第7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企业社会保险登记之日起30日内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1995年12月3日为上海社保机构开始发放保险证的日期,因此可以推定1994年12月3日为该制度的实施时间。

根据上述复函,1994年的试点政策与现行的政策有一些区别,一是费用采取财政补贴的形式,二是没有建立统筹账户,三是个人不承担缴费金额。 随着改革的深入和政策的落实,到1996年开始,个人缴费的全部和单位缴费的一部分记入个人账户;1998年取消财政补贴,全部费用由单位和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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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三险实施的时间不同:养老保险从1993年起实施,医疗保险从1996年起实施,失业保险从1999年起实施 。在这些制度实施前,一些人员已经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不满规定的15年。

为了做好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后退休人员待遇的衔接,保证这些人员退休后能够正常领取养老金,同时体现其实施前在企业的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的劳动权益,在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时,允许其按规定一次性补缴不足15年部分的养老保险费,使个人缴费年限达到15年,然后按月计发养老金。

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制度实施前后退休人员待遇的衔接,也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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