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汇定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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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得先看看什么叫做“汇”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给出的定义为:“货币在各国之间的流动以及它们对其他国家金融体系的影响".(引自IMF《词汇》第268页) 而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条指出: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资产: (一)外国货币; (二)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支票、汇款、证券、有价证卷等;

(三)其他外汇财产。 在我国,除上述规定之外的所有资产都不能称之为“外汇”。当然,这并没有涵盖所有的跨境资金流转形式,因为有一些没有明确的列入其中。例如,我国居民境外投资形成的直接投资资产(外国企业股权和债权)或间接投资资产(通过购股计划、QDII方式向海外投资的金融资产)并不是外汇,但却是跨境资金的正规流向之一。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个人持有的外汇财产并不能当然地理解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融资交易额度及管理问题的通知》所规定的个人外汇限额以内的金额。根据该通知第三条的规定,个人参与境外融资的数额应按照单笔或者累计金额进行统计。即便是不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个人外汇余额,如果单笔或者累计达到一定数额的,就应视为违反前述法规,而可能被处以罚款甚至行政拘留。

其次,我们再来看看什么是“结算” 国际清算协会在其制定的《国际结算指南》中对“结算”下的定义是:“银行间相互交换(或请求交换)以清偿债项的行为。它涉及任何币种的债务,不限于法定货币。”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结算”的概念不仅包含“付清”的意思,还包含了“求偿”的意思。也就是说,一方以某外币币种向另一方交付其主张的权利并收到对应款项的行为,都属于“结算”。经常项目和贸易项目下跨境资金的流转,都属于“结算”的范畴。

最后,将“汇”与“结算”相结合,我们就能得出跨境资金流转的定义了。 本文认为,跨境资金流转就是指,在没有实行经常项目外汇管制的国家之间,从事经常项目和贸易项目的经济主体以约定的形式和渠道,交换其主张的外币债权,从而清偿其相应债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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