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外担保如何入账?
新准则取消了“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或有负债”和补充资料,所以,对企业的担保行为在财务报表中反映与以前相比简单了许多。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负债》已被废止,根据准则的衔接规定,既往不咎,已确认的或有负债继续保留,但不再新增。
被担保方违约后,公司作为担保方需要履行责任时,按照实际成本(公允价值+法律费用)计入营业外支出; 借:营业外支出 —— 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贷:其他应收款 —— 应收账款(或存货、固定资产等科目) 同时,对于因债务担保而产生的损失,可在税前不得扣除,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降低纳税风险。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发生符合条件的费用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2.企业通过银行借款向债务人提供担保发生的利息支出,属于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正常费用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
3.企业对委托贷款进行担保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如果取得了相应发票并经合法手续认证,可据实列支;如果仅提供了相应凭证没有取得对应发票的,则不能列支。
4.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设备,为出租人提供的租赁保证金属于融资租赁交易中具有融资性质的一项支付,该项资金只有在租赁期限届满才予以返还,企业支付的租赁保证金应当作为当期费用按规定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