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企业存在的原因?
因为市场不是完美的,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等问题,所以市场机制不能充分发挥作用。这时就需要政府干预。但是市场机制的纠正能力是有限的,需要把握一个度的问题 在经济学里有个概念叫外部性,它是指一个人或企业的行动引起外界其他人的损失和获益的现象。例如工厂向河边排放废水,导致河水的污染,这就是一种外部性。它的本质是个人或企业没有为外界带来的收益支付相应的费用。
由于市场机制不能有效地纠正这种外部性问题,因此需要政府介入,通过税收和补贴等方式来引导厂商的行为。然而税收和补贴都是政府支出,它们都会减少市场的总供给和的总需求。当政府支出小于市场失灵造成的损失时,就会出现市场缺位。此时如果引入垄断,通过垄断的价格形成能力和对生产数量的控制来弥补政府的不足,就能有效降低市场失灵带来的损失。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引入垄断能够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但垄断本身也不是万能的。它同样会诱发各种社会问题。因此如何把握好这个度就成了很重要的事情。
政府创造的特许权;
进入成本的限制,即存在进入或 setup 成本;
“专利”发明或生产方法;
重要的投入要素的“专有”或控制来源。
理论上最简单的垄断是政府创造的生产或销售某种物品的法定特许权。例如,政府给美国邮政特许权发送第一类邮件。任何人在没有邮局授权的情况下试图竞争普通邮件的递送,都被视为犯罪行为。这种垄断是最容易识别的。在一些法律允许和保护垄断权的国家,邮政部门的垄断是普遍的。
现实中的许多垄断(包括一些最明显的垄断)是进入成本形成的。虽然邮政的例子是不寻常的,但政府有时会故意创建垄断以提高经济效率。通常情况恰恰相反。当政府创造或允许垄断时,往往是出于为特殊利益服务(在最好的情况下)或为了从垄断行为中榨取收入(在最坏的情况下)。
例如,在 19 世纪,美国通常将特许权授予给垄断性的道路、桥梁、运河和港口开发。政府希望私人投资基础设施,但不愿意通过补贴来吸引这种投资或组织这种建设的公共工程。因此,他们给了那些提供这种便利的人排他性的利用权。
与 1883 年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和 1914 年的《克莱顿法》的颁布以及随后的反对公共事业国有化的运动,使道路、桥梁和运河的建设变得更加国有化。另一方面,特许经营仍是港口的常见情况,私营监狱也是如此。
在几个世纪前,欧洲的一些国家都存在着垄断。政府的垄断通常被用来从国外进口的物品上获得收入。例如,1600 年至 1858 年间东印度公司的贸易垄断。有时,政府垄断被用来保护国内生产者免受外国竞争。例如,对法国酒馆的限制,直到 1986 年,法国仍然禁止在公共场所出售或销售来自其他地方的酒;直到 1989 年,英国和爱尔兰禁止在公共场所进口或销售啤酒。
有时垄断是由“专利发明或生产方法”和“垄断投入来源”组成的。这些来源可以是法律上产生的,也可以是事实上的。在前一种情况下,政府保护和鼓励通过“专利发明或生产方法”形成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