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涉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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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定义不太好界定,我理解应该是这样: 涉污企业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直接或者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1、根据《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三十一条规定, “禁止造成环境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十二条第四款明确“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外,应当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措施或者措施不达标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绝缴纳罚款的,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时拒不执行的;

(五)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

” 第五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对涉及环境的财产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对可能发生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记录其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经营项目及可能造成的环境危害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规定 “新建、改扩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相应数量的污染治理项目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从法律责任角度来讲,排污主体只要实施了上述违法行为,即可认定为涉污企业。

2、另外,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纳入固定污染源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施排污许可制度。 所以,只要是属于固定污染源管理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都算涉污企业。 至于那些规模很小、污染很轻的个体经营者,由于目前还很难对其做到监管,所以暂时还不能认定为涉污企业。但环保监管部门一直在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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