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土地如何资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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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土地,属于建设用地,不是资产,不能作为资本金进行项目融资,更不可能实现资本化。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房屋征收,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其给予公平补偿的行为。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十条 被征收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所有权证登记用途为营业的,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由征收当事人自行选择;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用途为非营业的,按住宅房屋予以补偿。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据此,如果是营业性的房产,也就是房产证上记载的房产用途是经营或者商业的,在征收时可以获得补偿,但补偿方式只能是货币补偿(一次性支付补偿款)或者是产权置换(提供安置房)两种。

如果获得补偿后,企业主有了可支配的补偿资金,可以拿来再做投资,发展生产,但这已经是一种民事活动了,与国家征用土地、给予补偿的行政行为无关。 但是,如果征收方给的企业补偿不足,那么企业就可以借助民事诉讼来要回自己应得的补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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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开发房屋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应分别进行核算。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价款应当全部计入“土地使用权”明细科目核算,不得对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两者进行合并在“固定资产”科目下核算,也不得将建筑物的成本计入“无形资产”科目下的“土地使用权”明细科目核算。

该规定所指的土地使用权一般是指用于建造自用房屋建筑物,或者建造用于出售的商品房等情况。由于土地使用权只有在建筑物尚可使用年限超过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的情况下,其应摊销的金额还可能较大,甚至超过该建筑物适用的所得税费用。因此,企业在土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和建筑物的预计尚可使用年限之间选择较短者作为应摊销的土地使用权年限,既符合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也在所得税纳税申报时,不必进行纳税调整,符合会计核算简便、可操作性强等原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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