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赔款进什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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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用于非应税项目的支出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对于无法取得发票的支出,如果确认为应税项目则允许进项税金抵扣,反之,则不允许进项税金抵扣。 对于因管理不善造成物料损坏而支付的赔偿费用,应当作为成本列支,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经批准后转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在确认该项支出属于应税项目的前提下,因该交易不是由税务机关认定的可抵免增值税的进项税额的事项(即不是用于生产经营中的购进货物、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所以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由于是管理不善导致的直接损失,不属于可抵扣的项目,应该计入“管理费用——坏账损失” 借:管理费用——坏账损失 贷:应收账款等 同时,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规定,管理费用还包括:

1.公司经费

2.生产部门

3.管理人员工资

4.职工教育经费

5.工会经费

6.业务招待费

7.无形资产 摊销

8.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9.存货跌价准备

10.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11.计提委托贷款利息

12.所得税

13.提取盈余公积

14.应付福利费

15.应交增值税

16.其他应交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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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金分不同的情况的。

如果是合理工资薪金标准,企业支付的应按照职工的项目入职工的工资薪金,据实税前扣除,不需要发票入账。企业支付的在工资薪金标准以外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中对工资薪金的规定,“为了更好地体现企业的人文关怀,增强企业的吸引力和凝聚力,鼓励企业发展与职工之间的和谐劳动关系,对于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金,无论其具体支付的对象和方式,可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税前据实扣除”。按你提问的意思,不属于员工补偿金,因此不可以做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企业支付的赔偿金在工资薪金标准以外的,应当取得合法有效的外部凭证,允许据实税前扣除。

支付赔偿金的,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规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掌握,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在A105000表,填报在第32行“其他”,同时填报A105000表附列资料,具体列示支出金额、支出项目、对应调整的相关科目及金额等内容。

企业取得的外部凭证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补开的,应当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可以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名单、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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