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少企业状告天元锰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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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广西的一名律师,天元锰业(原南南铝业)是本地的上市公司,因为其排放锰砂矿加工废水造成当地水污染,许多人为此生病甚至死亡。我参与了其中一起案件的审理过程,原告方109人,都是因住在附近的水田或者鱼塘被污染后无法进行农作而起诉索赔的,金额合计624万元。被告方就是天元锰业及相关的排污公司。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环境污染责任的归责原则。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此类案件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本案中,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排放的酸性污水已经对原告的土地及地上作物造成了实际损害,且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身的行为不存在污染环境的事实;至于被告抗辩称,原告所主张的经济损失数额不合理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虽然未提交具体的财产损失证据,但考虑到涉案土地确有种植业收入,且因遭受污染导致该收入减少系客观存在的事实,一审法院根据双方的举证情况,酌情支持35万元的经济损失。 二审中,双方主要争议在于是否应当增加天元锰业的赔偿数额以及是否应该追加相关政府主管部门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经查明,一审判决作出后,由于天元锰业在指定的期限内未提起上诉,因此该案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目前,越来越多的企业意识到,随着环境立法的逐步完善,环保执法的不断加强,违法违规成本将越来越高。企业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不但要承受巨大的经济压力,还可能因此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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