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如何面对新闻敲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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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对于企业的新闻报道,一般来说分为两类,一类是宣传性的报道,比如某某企业捐了多少钱,某企业赞助了什么活动等等,这种对企业而言其实没有任何实质上的负面影响;另一类则是负面报道,这类报道就会对企业的形象产生实质性的危害,需要谨慎对待。 但不论哪一种报道,作为企业都应该保持客观理性的态度来应对。 首先,要了解媒体报道的动机何在。对于一般性宣传报道来说,媒体的动机相对简单,往往就是宣扬正能量,展现积极影响力,塑造良好的公共形象罢了。只要企业本身没有太大问题,通常都可以冷静从容地应对。 对于恶意的负面报道来说,媒体的动机就显得比较复杂。一般而言,媒体在报道涉诉信息时,会区分报道的尺度,例如法院还没有判决的情况下,往往不会详尽披露细节,如果法院已经宣判,则可能全文披露。大部分时候,媒体还是能够把控好报道的度。但对于一些特殊的案件或者涉及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媒体的尺度就难以把握,此时如果企业自身处理不当,就可能给媒体以口实,加大企业被恶意炒作的风险。对于可能受到媒体关注的案件,企业尤其要注意两个点的把握——案件的处理方式和媒体的报道角度。

其次,分清报道权和批评权的边界。绝大多数的媒体都没有审判权,因此并没有资格直接给当事人定罪,所谓的“罪”也只能够是涉嫌罪名。作为当事企业而言,也没有权利直接给媒体报道的当事人定性为罪犯,二者都不具备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能,因此就不具有司法惩罚能力。所以,企业和媒体都不可能拥有真正的制裁权力(法院审判权)。但企业和媒体都拥有一定的影响力量,双方实际上形成了“权力阴影”。于是,就需要明确双方边界的所在。

一方面,企业不能以为自己是利益受损的无辜受害者就对媒体肆意诋毁的言论听之任之,毕竟舆论场是有记忆的,很多媒体文章都是带有特定语境的,一个客观冷静的企业更应该注意自己的言行,不要给媒体以把柄。

另一方面,媒体也不应该因为自己的舆论影响力而肆无忌惮,作为传播资讯的平台,有责任给读者提供客观全面的信息。否则容易犯下以点盖全的错误,形成网络暴力。 所以,双方还是需要互相尊重,否则必然会出现一方越界而对另一方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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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企业界对新闻敲诈深恶痛绝,但又无可奈何。其实,新闻敲诈大骗子,往往是“一只狐狸”的。因此,防范新闻敲诈,也要善用“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策略,做到一“理”、二“礼”、三“利”、四“力”。

第一,明“理”:摸清其底细。当你接到不明身份的人电话索稿、甚至“索贿”时,你首先要沉住气,不惊慌、不冒火,不轻易表态,要采取稳住对方、拖住时间、套其目的、谋定后动的方针。你要不动声色地请来者尽量陈述索稿、约访的理由,越详细越好,从而判明对方的底牌。

第二,用“礼”:以“静”制动。此时,你要讲究文明“待客”之道。不管你心里怎么想,但在表面上,不管来者是什么身份,都要热情款待,不可当来者是“瘟神”而粗暴拒绝或讽刺挖苦,也不能轻易承诺和迁就,更不能不闻不问。

第三,找“利”:趋利避害。在基本了解来者的意图后,就可“各就各位”。对确属记者采写稿件而来的,要热情配合,提供力所能及的方便,尽量满足其正当要求;对确属推销、索贿的,要严词拒绝,必要时还应请律师以律师函的形式向不明身份者予以警告。当然,如果有人硬是敲诈勒索,企业方不能“大意”,应当及时报警,以保证自身利益不受损害。

第四,示“力”:不卑不亢。对一些不明身份、假借记者名义索稿、甚至“索贿”的人,企业方要以“礼”相待,但要不卑不亢,不被对方“牵着鼻子”。比如,对方索贿不遂,可能“以写威胁”,你完全可以申明:“我们企业欢迎媒体如实报道,并支持媒体开展舆论监督,但新闻监督的法定义务,不能用金钱交易来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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