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贸企业为什么有虚开?
首先,从历史角度去看待这一现象。 1994年之前,我国没有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电子化,也就是说,发票必须以纸质的形式存在并流转。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了“以票控税”的说法。因为纸面数据很容易做假,所以为了防范企业利用虚假票据偷逃税款,税务部门开始大力推行纳税评估和稽查。随着金税工程的实施,自1995年起,电子申报开始在各地推广;2003年起,大多数地区都建立了税务内部网络,实现了网上报税、远程抄报;2008年起,全国范围内的税务系统全面联网,“以票管账”“以票控税”进入新时代。 但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对大部分企业实行的是查定征收或定额征收的方式,缺少对企业经营情况的实时掌握,导致一部分企业通过伪造合同、票据等方式虚构经营活动,偷逃税款。
于是,从2006年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以及相关的补充文件,明确严格按规定开具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对各种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了处罚和追责。 然而,随着政策越来越严,一些企业开始转换思路。他们不造假了,而是找那些能代开发票的公司,以支付一定费用为代价请求其代为开票,这样的操作使得企业既达到了虚增成本、偷逃税款的目的,又避免了被税务部门查处的风险。
其次,从行业角度来看。 钢材贸易属于商品流通领域,是增值税应税项目之一,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应当缴纳3%的增值税。但现实中,很多钢材贸易企业在采购和销售环节均不开具增值税发票,导致自己的涉税风险加大的同时也使税务机关的征管难度增加。一些企业就动起了歪脑筋——让供货方或者收料方替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还有些规模较小、资金实力不足的钢贸企业因缺乏市场竞争力,常常处于亏损状态,如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交就会导致少缴甚至不缴税款。这些企业也会通过购买发票的方式实现盈利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