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转股税怎么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以股票形式向员工支付股份奖励,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80号)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义务人取得财产转让所得,按2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将本公司的股票无偿赠送给股东或职工个人所应缴纳的税款=应纳税所得*20%。 另外要注意的是,企业发生股权激励计划时,需要缴纳印花税和契税。
一、股权激励计划发生时:
1. 股东以股偿债,即股东用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抵充所欠债务,应按照“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缴纳增值税;
2. 以股分红,即公司发放股票股利,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缴纳增值税。但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应当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3. 企业授予员工的股份期权,如果达到法定条件可以行权的,属于递延所得税负债,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