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保税按几%收?
《环境保护税法》(主席令604号)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第四十三条规定,“环境保护税的税率,按照应税污染物和其他物项分类设定最高限值税额和最低限值税额,具体税额如下.....2 颗粒物,每千克50元;3 一氧化碳,每千克100元;4 大气污染物综合,每千克200元”。同时,附则中第六十四条规定了免税项目,第七十二条规定了可以减征、免征的情形。
由此,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大气污染物中的颗粒物的征税范围及税率,确定为每千克50元;一氧化碳的征税范围及税率,确定为每千克100元;大气污染物综合项的征税范围及税率,确定为每千克200元。 但是,考虑到当前经济发展阶段、资源和环境的承载能力以及税收公平与效率原则,《环境保护税法》第四条还授权了省、自治区、直辖市拟订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具体办法,即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纳税人实行差别化税率。为此,各地可以在50元/kg、100元/kg和200元/kg三档税额标准内,提出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差别化税额档次和征收率。
目前,北京已经制定了具体的实施办法——《北京市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办法》(京环发〔2018〕39号),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北京行政区域内进行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具体适用税额如下表: 由上可见,作为首都的北京,其大气污染物(颗粒物、一氧化碳)和环境综合污染物的征收,在现行税法规定的基本范畴之内,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保税征收,将在现行的税法框架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