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发起设立私募基金?
新《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设立基金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举办者提交设立基金会的申请材料; (二)民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0三)举行成立大会; (四)取得基金会法人资格。” 根据该规定设立一个非公募基金会,主要涉及四个环节,即申请设立、登记备案、召开成立大会和颁发执照。
1.申请设立 设立非公募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5个(含以上)发起人; 有明确的名称、住所、章程; 有固定的机构场所。 对于设立基金的目的是纯粹公益的,如教育、科学、卫生、民政、文化、体育等,没有限定在特定行业或领域,还是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更为合适,因为设立基金会除了捐赠行为外还需要履行一定审批手续。 如果设立的基金是专门从事教育、科学、卫生、民政、文化体育等领域内的慈善活动的,则应该设立为公募基金会,条件有所放宽,但不得设立为业务主管部门。
2.登记备案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组织章程草案; (四)登记注册书; (五)有关资产证明或者担保书; (六)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决定。依法应当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事项,批准后,由民政部门予以登记。
3.召开成立大会 基金会设理事会,一般由十五人组成,成员包括: 职工代表; 公民代表,主要是热心公益事业的人士; 法定代表人; 执行秘书。 一个社团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其所属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成立,必须报经所属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的同级编制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4.领取执照 登记管理工作完成后,申请人持登记证书以及其他规定的文件资料到原登记管理机关领取执照。 这里需提醒的是,根据有关规定,个人捐资额超过80万元或集体捐资超过160万元的,应向当地税务部门办理免税申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