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托管机构谁定的?
1、《证券投资基金法》(主席令〔2015〕第37号,2015年4月9日)第四十三条 非公募基金的监管体制与公募基金类似;但第六十五条明确,“以募集方式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时,对注册资本、股东的条件和程序等,规定更为宽松。
2、《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规定》(中国证监会令第160号,2020年8月28日)第七条 申请成立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规定和要求; (二)有符合法律要求的章程; (三)注册资本或出资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为实缴资本; (四)主要股东具有从事金融业务的资质,或者具备足够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并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五)有适宜的业务场所和设施条件,以及安全的信息技术系统; (六)具备健全的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七)具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人员的数量和构成要适应业务开展的需要;
第八条 申请成为基金托管人,除应具备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有合法、完备的规章制度; (三)有经过相关培训的合格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托管人: (一)因违规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期限未满,或者有严重违法记录; (二)最近三年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失信行为;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注册,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