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募集期可以退款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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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以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基金的募集期限自招募说明书披露之日起计算。 按照上述规定,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期限(一般不低于30天)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监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文件;同时,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尽快将基金合同的签署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但对于在募集期内投资者提出的赎回或者退出申请,根据《基金法》和相关规定,除非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不得批准赎回或终止基金合同,否则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因为监管机构的要求或市场的流动性不足等原因导致基金不能按预期时间成立,则属于基金合同未能正常生效的情况,此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并生效,也可以决定放弃已受理的基金合同,退还全部未到期认购资金和相应的利息收取。

一般情况下,募集期的基金是可以退款的,但是法律法规也赋予了基金管理人拒绝审批赎回申请的权利及相应的责任。 具体条款可见于《基金法》第三十三条: “基金合同生效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由中国证监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暂停或取消基金管理人资格: (一)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二)擅自更改基金合同主要内容或者不按照规定订立基金合同; (三)擅自决定基金合同的解除或者终止;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投资顾问未履行投资顾问职责;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有关规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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