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在投资私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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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明确一点概念,“私募债”的概念在国内目前并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根据目前的监管框架,证券市场中的债券融资工具包括公司发行的一般公司债(CCB)、可转换债券(CTC)和资产支持证券(ABS)等;非证券市场(除银行间市场外)则主要包括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NBDC)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SMES)。 在信托项目中也存在“私募债”产品形态,主要是指融资方以预期收益权转让的形式融入资金,由受托人买入并持有至期满日通过受益权方式将本金和利息支付给投资者。虽然这种模式和公募基金通过投资债券获取收益的基本原理一样,但属于私募性质,仅面向特定客户群体。 那么到底什么是“私募债”呢?广义上,所谓的“私募债”可以理解为未上市企业的直接债权融资,其本质是募集者通过发行债券的方式实现借款的目的。由于无法通过公开市场进行流通,因此又被称为“不能上市的企业债券”。

从投资主体来看,狭义的“私募债”特指金融机构作为出资人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通过买入非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来分散风险、赚取差价的一种金融产品。 但目前市场上各类以“私募债”为名发行募集资金的产品纷繁复杂,有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有保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甚至典当行等设立的私募基金,这些基金在注册成立时所遵循的监管规则不尽相同,其具体运作方式也存在很大差异。

那谁在为“私募债”买单呢?根据现有规定,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债券进行融资。但是,随着市场的发展,一些非金融企业打着金融创新的旗号发行债券进行融资,此类行为是否合法合规有待进一步审视。而更为尴尬的是,目前对于此类行为的查处又面临监管盲区——相关地方监管部门以违反央行、发改委等部门批复文件为由责令整改,而司法部门以违反商业银行法等法律禁止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共存款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公安机关又以不构成犯罪为由不予立案。 为了维护金融秩序,必须理清“私募债”这一混乱的市场局面。2013年5月,有关部门发布了《关于制止非法集资专项行动的通知》,指出要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符合国民经济宏观调控方向,有利于治理通胀、稳定物价、促进就业的政策目标,坚决遏制利用民间借贷、非法发售债券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同时,要对已经发生的涉及非法发行债券案件及非法集资重点案件进行查处,努力挽回群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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