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李卫平判刑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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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1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副巡视员李卫平受贿一案,对被告人李卫平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查封、扣押的赃款赃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认定,李卫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贷款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和注销抵押登记、发放贷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683万余元,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法院审理认为,李卫平的犯罪行为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涉案大部分赃款赃物已被追回且具有自首情节等具体情节,可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李卫平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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