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兴科技是黑五类吗?
当然是,而且是非常典型的骗子公司! 本人于2017年6月份入职上海方兴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地址位于朝阳区国贸),职位为销售代表,上班时间为上午9点到下午6点,无周六日,中间休息一个小时吃饭时间,试用期底薪5000元加上提成,在公司工作三个月,在2017年9月拿到3850元的税前工资(工资条已丢失,但是可以查看到账记录);转正后税后工资7000元以上加提成,在工作一年时间内没有拿到过公司发放的提成和奖金。在2018年4月底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申请,领导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办理手续,直到2018年6月份才最终办完离职手续。
在职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任何社会保险。 在2018年初向朝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裁决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补偿金等共计人民币3万多元,在2018年5月份收到朝阳仲裁委受理通知书。在6月份开庭时,公司未到庭应诉,也不接受邮寄的答辩材料。最后,朝阳仲裁委缺席审理,裁决支持了我的请求。随后又向朝阳区法院提起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方通过诉讼代理人向我承认存在劳动关系,但主张双方合同期限已过,且拖欠我工资的数额应当予以减少。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原告作为劳动者提供了证据证明被告拖欠其工资的事实,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故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资及补偿金共计3万余元。
此后,我再次向朝阳仲裁委提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并补缴社会保险。朝阳仲裁委以不属于仲裁处理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我遂向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确认我与被告之间自2017年6月至2018年6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被告为我补缴社会保险费。2019年3月6日,朝阳区法院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被告自2017年6月至22018年6月存在劳动关系;二、被告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按照有关规定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 虽然判决结果我胜诉了,但是整个过程实在太煎熬,这种公司真的应该倒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