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世界都在给美国交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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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结论,不全是。 国际税收是双重征税的产物。之所以产生国际税收问题是因为各个国家(地区)的税法中都有“居民”和“非居民”的定义,同时很多税法规定,只有居民纳税义务人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才能在税前扣除(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也有相应规定);另外一些法律中又规定了常设机构、总机构等等概念,这些概念区分了境内机构和境外机构的划分,从而引发了国际重复征税的问题。

如何解决这一矛盾?最直接的方式就是由纳税人自行选择其居民身份,并由此确定其在境内的所得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选择了居民的身份,则所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收入均应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包括境外所得;反之,仅就来源中国的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包括境外所得。

凡是被确定为居民身份的纳税人,不论其所在地或目的地如何,都对其全球所得缴税;而非居民纳税人仅仅对在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在中国境外来源于企业的所得缴税。这就是国际上普遍实行的居民个人税务管辖权原则。 当然,实际中不可能这么简单。

首先,税务机关无法了解纳税人的真实意愿,即不知道纳税人究竟是自愿还是非自愿成为居民纳税人。在实践中往往采取推定的方法,即纳税人满足一定条件时,推定为居民纳税人,负有全球征税的义务;反之,则视为非居民纳税人而仅就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税。其次,纳税人一旦认定为居民纳税人后,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收入也需承担税负,只不过免税或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税费而已。

并非所有的外国公民或居住在国外的个人都是居民纳税人,都需要就其全球所得纳税。只有那些在境外没有注册、没有经营的“避税港”中的个人才是居民纳税人。需要明确一点的是,只有在有来源的中国境内所得要缴税这一点上,所有外国公民和个人都是平等的,没有任何特殊待遇。但居民纳税人所承担的义务大于非居民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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