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必须占股份吗?
《公司法》第51条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而第52条则明确规定了董事长的权力。 所以从法律层面讲,一个公司可以不设立总经理(或称总裁),只设立一名执行董事,而公司的最高行政负责人就是执行董事。
但大多数情况是,不管公司章程怎样设定,工商登记如何办理,董事会肯定是有正、副董事长的,否则就成了董事会成员自己给自己开工资了。而正是有了这样的设置,才使得公司内部决策机构的议事程序有明确的规定,使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投票有明确的规则,避免了内耗和不公。 至于你说的情况,既然你们已经约定了法定代表人由张某担任,那么除非张某不能胜任该职务或者你们约定其他法定代表人,就不能改变张作为法定代表人的事实。至于公司内部的管理架构,完全可以在公司章程中予以约定。
当然,你们也可以在不影响外部评价的情况下,通过内部协议的方式变更法定代表人与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总之,这个问题很好解决,根本不需要什么特殊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