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监事有股份吗?
根据公司法第51条规定,董事会可以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即董事会有权决定经理等人是否持股以及持股的数量。 董事会决议中应明确被任命人的职务和岗位,避免担任人“兼任”多个职位,导致其薪酬和持股比例超标;同时应当规定被任命人的任职期限,避免因职务长期空缺造成管理层权力虚置或垄断。对于高管人员,尤其是总经理,为了防止其滥用权利,在公司法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院一般认为总经理不应该通过劳动仲裁途径直接主张经济补偿金,而是应该先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协商未果的,才能考虑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