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核销贷款坏账准备?
1、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应当设置“应收账款”科目,以总账科目方式反映。 “应收账款” 科目的贷方登记发生的销售收入和应收的货款。 “应收账款” 科目的借方登记收回的货款和收回的应收账款;期末(月末/季末/年末)余额在贷方反映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2、企业采用间接法核算坏账损失时,应比照“应收账款”科目的处理方法进行账务处理。即: 期初坏账准备=期初应收账款×(1-坏账准备计提比例) 当期坏账准备增加=(期末应收账款-期初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已计入“资产减值损失”科目的坏账损失金额+确认的相关税费 在实际工作中,大多数企业都是直接计算确定应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然后再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这样比较简单,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出错。
3、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冲减“坏账准备”账户,同时对应转销所对应收账款的金额,并记入“资产减值损失” 账户。 如果某项应收账款系列债权已作坏账损失申报并经税务机关批准,会计上应冲减坏账准备,同时调整应纳税所得 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纳税人发生资产损失,除法定允许扣除外,应在税前扣除。
4、对于收回的应收账款,如果对应的发票等原始凭证丢失,则需经对方出具书面证明来证实款项已经收回的事实,同时编制记账凭证进行相关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贷:应收账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