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贷款可以转让吗?
在金融同业中,信托公司属于非常特殊的存在——其特殊的业务模式和行业地位,使得行业内既有大而全的银行,也有专业领域的基金,却少有像样的咨询公司或信息机构。 当有朋友向吾老湿咨询有关信托的问题时,吾老湿总是不吝赐教,把知道的都告诉对方;而当有客户向吾老湿咨询有关信托的问题时(比如为客户做家族信托架构设计),吾老湿则总会先问清楚客户的诉求和问题,然后再尽量满足客户需求,提供最优的设计方案。 不过当有人询问“信托是否可以转让”这样的问题的时候,吾老湿总是先保持沉默,然后深思熟虑之后,再给出一个合理的答案。 因为对于信托公司而言,信托是否可以进行转让,其实就是一个“伪命题”——因为信托本身是一个“私法主体”,它并不能像资金一样进行转移。
首先,从法律意义上说,信托是一种法律关系,是当事人通过签订信托合同而建立的“信义关系”;其次,信托的本质在于“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受托人依据委托人的信任,管理好委托财产并实现委托财产的利益最大化。 而要实现这一本质,就需要信托具备两个基本属性:一是独立性,二是公信力。
一方面,信托必须与委托人、受益人分别建立信托关系,委托人和受益人也只能对信托公司承担责任,而不能直接向其他人追责;另一方面,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对任何人负有信义义务,而这种责任又是法定的,不因契约的约定而改变。 正是因为信托同时具有上述两种属性,所以信托作为一种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上已经被赋予了商业银行的部分功能,同时也承担了部分商业银行的义务。
既然如此,那么为了实现信托目的,信托公司就应该被赋予一定的权利,同时也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在现实生活中,一旦信托公司发生了违约行为或者发生信托纠纷,则最终往往也是由信托公司独自承担全部责任和后果。 虽然信托法律关系中,委托人和受益人都是有权处分自己财产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基于上述因素的影响,如果信托公司出现兑付问题,则委托人和受益人即使起诉信托公司,也很可能最终落得个“败诉”的结局。
所谓的“信托是否可转让”,其实就取决于你是否认定信托公司发生的这些风险属于信托公司的责任范围——如果你认同这种观点,那么所谓的“信托不可转让”就只是一个伪命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