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优先赔偿吗?
1、银行的贷款是金融债权,属于法定的优先权;而抵押权是人保和物保并存时的法定选择权,即在先的担保物权人和抵押权人有权决定行使哪一项权利。因此银行在实现抵押权时,首先应对抵押人提起主张,如胜诉后执行仍不能挽回损失,则可申请强制执行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2、但这里的“优先受偿”并非表示金融机构所享有的就是抵押权,而是基于法律的规定,金融机构作为第一顺序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借款人)以自己的动产、不动产或账户上的存款来清偿借款本息及逾期利息。当银行通过诉讼途径来实现抵押权的时候,其实际上是优先于一般债权人获得清偿。这并不意味着其直接获得了抵押物的所有权。
3、银行作为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应当具备三个条件,即: (一)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 (二)银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三)借款人未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当这三个条件得到满足以后,银行就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从而实现自身的债权。 但是,如果银行只与借款人签订了抵押合同且在登记机关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而未履行放款义务的,则不是善意第三人,无权依据该抵押合同向借款人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