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车强制全险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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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1日,李刚买了王飞的同品牌二手车。车子当时是抵押贷款买的,所以汽车保险没有过户。在签署购车协议、缴纳相关费用时,王飞明确表示可以协助李刚将保险过户到李刚的名下。后来,李刚自己又单独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并将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保单的原件都放在自己所开的车上。可第二天,王飞就以无法将车辆保险过户到李刚的名下为由,要求李刚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费一起交给他。如果不交,王飞称就没办法继续代为办理车辆保险,李刚如果不想出现保险理赔时找不到人的情况,就只好把保险费交给他。看着新车险即将到期的李刚无奈,只能将900多元的保险费交给了王飞。没想到过了几天之后,李刚却没有收到相关的保险单据。为了弄清楚到底怎么回事,李刚又打电话催王飞尽快办理。王飞则称,自己正在办理,但由于李刚之前曾欠了别人钱,并且把他的电话设置成了黑名单,所以未能及时收到保险单方面的短信通知。在李刚的不停催促下,王飞才勉强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单拍照传给了李刚。该保险单上记载,保险期限自2014年3月15日至2015年3月14日止,被保险人为王飞。当李刚提出交强险应该也是该公司的时,王飞则回复李刚,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不是他所能选择的。听了这话,李刚感觉到有些奇怪,自己第一次买保险时,保险公司不就是这家吗,为啥这次就不能续保了。而且不管怎么说,交强险的保费也应该退给自己。但王飞却说他也不能决定相关保费的去向。直到此时,李刚终于明白自己再次中招了。那么问题一,为什么在王飞处买车险会这么麻烦?还得转交保险费给他?

对此,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杨怀生律师解释,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扣留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实行诉讼与前置程序相结合”,“对依法查封、扣押的车辆,人民法院应当在车辆载货区域显著位置张贴封条,或以其他手段防止包装上有防拆装置的车辆擅自启封或驶离。”而对于汽车经销商而言,虽然其有义务协助消费者将汽车商业保险过户到消费者名下车上,但是其实际控制力仍然有一定空间,可以要求消费者将相关保险费暂存在其公司账上,待其公司协助消费者办理完毕车辆保险过户后,再向消费者收取相关的保险费。

问题二,为什么王飞不给李刚开具购车发票?如果贷款没还清,车辆不得买卖,那王飞与李刚的买卖行为是不是无效?

对此,杨怀生律师表示,实践中,一些汽车经销商通过开具销售发票,进行融资而获取利润的案例也并不是没有。毕竟,对于汽车经销商而言,其不仅享有该批车子的优先抵押权,而且也可以先于银行及其他抵押权人获得对该批车子的售车款。如果李刚与王飞之间的车辆买卖行为有效,而王飞因购车贷款尚未还清而拒不开具购车发票,则李刚有权要求王飞承担由该不出具购车发票的行为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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