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行业怎么研究?
中国自1979年恢复建立信托机构,在3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形成了特色的社会主义信托事业,对优化金融体系,促进社会经济以及改革开放起到了巨大作用。在新时期,伴随国内金融领域进一步开放,市场竞争更趋向于白热化,我国信托业何去何从,成为了学界和业界的热点问题。当前,海外领先的金融机构正着力于打造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U-BAN”模式。该类金融机构一般拥有3~5个金融业务牌照,各业务板块通过集团化的管理和协同,实现资源优势互补,形成综合化、专业化、网络化竞争新优势。从国际发展趋势看,有实力的大型金融机构都在构建集团化的竞争模式。
20世纪初,美国以华尔街著名投行为基础,组建了美国投资银行家协会(IAB)。美国投资银行在经营中逐渐掌握了金融机构的集业资质,成为全能型金融服务提供商,如华尔街著名投资银行高盛便拥有证券公司、杠杆收购公司、附属投资银行和证券经纪业务等多种业务经营范围。美国投资银行的这种发展模式,成为美国投资银行业竞争的新格局。
日本商业银行在70年代后期纷纷进行金融控股公司的试点。至90年代中期,又有一些大型行开始组建金融控股公司。现已形成为包括综合银行业务、证券业务和保险业务等多种形式、横跨各个金融领域、有几百家子公司的大型金融集团。日本金融机构组建金融控股集团的根本动因,一是为了获得综合金融服务以提升竞争能力,二是解决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三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当前,我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监管的格局,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金融机构集团化发展。同时,分业经营的规定,造成了金融产品发展的断层和金融产品创新的瓶颈。在面临外资金融机构“全面进入、深度介入、全方位竞争”的新形势下,迫切要求我国金融体系从体制和机制上破解分业经营的桎梏,实现综合经营,打造金融控股公司“U-BAN”模式。
一是国家对金融稳定和安全的要求提高,支持了金融垄断趋势;二是中国现阶段仍处于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定国情,无法与国际惯例相符,使得金融混业经营成为当前的最佳选择;三是行业内部形势所迫。整个金融行业的盈利能力下降,促使金融企业急欲拓宽盈利渠道,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实现资产收益率的最大化;四是为了缓解银行业的系统性融资矛盾,实现银行业的有序竞争。
我国自1999年以来,一直在探讨将目前的经营模式改革为金融控股公司。其好处就在于可以有效的完善金融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将各家金融企业的内部交易外部化,进而提高整体经济效益。对于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金融控股公司有着更为重要的意义。这是因为,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可以有效的实现国有或者外资金融企业对其所控制的公司内部人控制,并且改善金融企业集团的公司治理结构。
目前我国已经设立多家金融控股公司,但是进展并不顺利。其主要障碍在于,金融控股公司往往被当做银行监管套利而遭受严格监管。如果要发展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应当遵循以下步骤:第一,放宽市场准入,实现多元化竞争,在适当的时机彻底取消合资和外资股比限制。第二,分步骤放开业务范围限制,实现综合经营;推进金融交易和监管技术的革新,鼓励包括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内的电子支付工具发展。